新《省條例》解讀之一|②把握堅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大原則
來源:admin 瀏覽量: 發布時間:2023-06-06 15:37:51
新修訂《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新《省條例》),同其他一般條例一樣,分為總則、分則、附則,《總則》單獨成章,是全條例的“總綱”,高度概括條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據、指導思想、核心要義以及有別于其他條款的重要內容,起著提綱挈領、提要鉤玄的作用。
新《省條例》共有9章65條,共9000多字,其中《總則》8條。這8條雖然內容簡括,但內涵豐富,對我們理解條例非常重要。今天,小編與您一起學習領會《總則》要點二《把握堅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大原則》。
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須知,只有置于依法管理之下,合法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正當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正常宗教活動才能有序進行;只有堅持依法管理,宗教信仰自由才能真正實現。真正的自由以“不自由”為前提。那種把依法管理視為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侵害的看法是不對的,那種借口宗教信仰自由而忽視依法管理也是十分錯誤的。堅持依法管理是宗教事務管理的根本性原則。
新《省條例》的《總則》強調,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對全條例依法管理規定提綱張目。
——保護合法。就是要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執行,但同時,侵犯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件仍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地方宗教活動場所房產被隨意拆遷,拆遷中得不到合理補償等。對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干部群眾進行黨的宗教理論政策教育,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認識,糾正處理宗教問題上的行為偏差,正確對待、積極回應宗教界的合理訴求。——制止非法。非法即不合法。宗教領域非法的含義,應包括了非法主體、非法活動、非法行為和非法財產等。當前,非法宗教活動形式多樣,在一些地方屢禁不止,如未經審批亂建寺廟宮觀,濫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宗教活動場所違規設立殯葬設施,私設基督教聚會點,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非法宗教活動騙錢斂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寺廟,進行網上非法傳教,等等。這些不僅影響了正常的宗教秩序,也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遏制極端。這里的“極端”是指宗教極端勢力、宗教極端思想、宗教極端行為。一個時期以來,東突分裂勢力、以達賴為首的“藏獨”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打著宗教的旗號,加緊分裂祖國的罪惡活動,甚至慫恿或直接參與領導和制造恐怖事件,進行反社會、反人類、反科學的罪惡活動,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對此必須堅決依法打擊。遏制宗教極端思想,必須清醒認識到,宗教極端絕不是宗教,宗教主張和平、博愛、寬恕,極端主義思想和行為是與真正宗教格格不入的,我們應當將極端主義從一般宗教問題上剝離出來,對以宗教為幌子散布極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遏制其發展蔓延。——抵御滲透。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是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從事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動,企圖爭奪群眾、爭奪思想陣地。境外敵對勢力出于政治需要,加緊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扶植地下勢力,建立非法組織,同愛國宗教團體爭奪寺觀教堂領導權;以投資辦企業、合作辦醫院、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等形式,或者通過旅游觀光、文化交流、留學考察等合法渠道進入我國,暗中進行非法傳教活動;一些組織利用宗教培植代理人,進行組織化、系統化、精細化的滲透活動,企圖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領域對我施加影響。近年來,境外利用互聯網進行傳教和校園傳教成為宗教滲透的突出問題。對此,新《省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服務內容和傳播平臺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等等。——打擊犯罪。我國的宗教問題一般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屬于敵我之間的較量。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主要表現在:煽動宗教狂熱,制造暴力事件,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傷害;利用宗教進行分裂破壞活動,蓄意制造恐怖事端,直接沖擊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利用宗教傳播封建迷信思想,蒙蔽群眾,謀財害命,侵犯社會道德和法律底線,等等。這些活動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侵害公民的權利,嚴重危害社會,必須依法堅決打擊。新《省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制造矛盾沖突和進行恐怖活動;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其他違法活動。對此要深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