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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省條例》解讀|5個要點,讀懂新修訂《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來源:admin 瀏覽量: 發布時間:2023-06-06 15:35:47
新《省條例》解讀|5個要點,讀懂新修訂《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新修訂《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是當前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務。《省條例》采取廢舊立新的方式,對原《省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改幅度超過了90%。《省條例》體例結構與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保持一致,共九章65條,即總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共9483字,較原條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2章,修改47條,新增16條,增加了2841字。
《省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這些變化背后體現了怎樣的理念?
即日起,湖北民宗將陸續解讀新修訂的《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歡迎關注。
《省條例》是一部全新條例。理解好《省條例》,要牢牢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從抓好一個重要任務、堅持一種工作態度、構建一個重大關系、體現一項重要責任、把握一條根本途徑等五個方面把握精神實質。
抓好一個重要任務——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
《省條例》規定的重要原則、確立的管理制度,均強調各宗教要堅持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根據《省條例》規定,宗教團體應當從事宗教文化研究,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民族團結、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開展宗教思想建設;各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這些規定,有利于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走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正確道路。
堅持一種工作態度——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好宗教工作,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通過“保護、管理、引導、服務”等多種方法,引導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識,在社會上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省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時,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必須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針對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省條例》增加了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規范管理規定;
——針對濫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道教商業化、校園傳教、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等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
——規定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明確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宗教事務管理中的職責;
——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明確有關部門以及媒體應當加強宗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程序,增設了行政備案管理。
這些規定,有利于最大限度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構建一個重大關系——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我國宗教關系主要包括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與宗教、國內不同宗教、我國宗教與外國宗教、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關系。
《省條例》從兩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是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明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
二是明確宗教界的自我管理職責。
——明確規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在宗教方面對外關系上,規定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這些規定,有利于在處理宗教關系中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強化黨的執政基礎這個根本;有利于通過法律調節各方關系,明確規定社會成員的行為和利益邊界,能夠被全體社會成員普遍認同和遵守,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體現一項重要責任——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保護廣大信教群眾合法權益,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系,提高法治觀念。
《省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的規定。
——明確合法權益受保護。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明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應享受同其他社會組織同等的公共服務,包括在水、電、氣、交通與通訊基礎設施、郵電與氣象服務等方面。
——細化基本保障規定。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增設了生活困難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向當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則性規定。
——明確宗教財產權屬。列舉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構筑物、文物、宗教用品、設施,接受的宗教性捐贈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等受法律保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可以開展慈善募捐。
把握一條根本途徑——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用法律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關系,這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途徑。
《省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這些規定都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統戰、宗教工作部門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宗教工作,處理宗教問題要做到于法有據,杜絕以行政命令、個人意志替代法律法規,防止和糾正違規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現象,依法保護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要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提高法治意識,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系,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增強國家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開展宗教活動。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什么人,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都要依法處理,是什么性質就按什么性質處理,不允許有法外之教、法外之地、法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