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武漢建筑業協會章程
(武漢建筑業協會第七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武漢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Wu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WHC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境內依法注冊的從事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工程、基礎工程、市政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和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武漢地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適應經濟新常態中,面向全行業。堅持“雙向”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梁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訴求,維護全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武漢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其支柱產業作用,為“兩型社會”及和諧社會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本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武漢設計廣場1棟11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研討改革和發展建筑業的理論、方向、方針、政策,為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和提出建議;
(二)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組織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
(三)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與技術合作,推進建筑業的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四)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為企業技術進步、人才成長和提高企業素質服務;
(五)組織發展建筑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咨詢服務和其他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推進“企業信用工程”建設,開展企業信譽等級評定,開展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總工程師、優秀建造師(項目經理)和黃鶴獎工程的評選、表彰;
(六)在國家法律、法令指導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的關系;
(七)出版會刊、建訊,辦好協會網頁,組織信息交流;
(八)發展與全國各地建筑業社團和海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委托和委辦的事項,積極行使政府轉變職能中轉移的職能;
(十)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該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本行的生產(或銷售)企、事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是武漢市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為專職,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是理事、常務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30日內到登記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本會設立監事(監事會),監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一)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資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七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