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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筑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來源:admin 瀏覽量: 發布時間:2020-04-10 14:33:53
武漢建筑業協會
武漢建筑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組織分支機構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組織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組織的分支機構是本組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制發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不得單獨收取任何費用,在本組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組織承擔。
第四條 本組織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組織名稱的規范全稱,不得超出本組織的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組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組織的分支機構
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可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命名,代表機構以“聯絡處”、“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命名。
第七條 本組織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八條 本組織分支機構不得設立獨立賬戶,進行獨立財務活動,所有財務行為應當納入本組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九條 本組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應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納入年檢內容報送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有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組織分支機構經本組織授權可以代表本組織接受捐贈,捐贈收入必須繳入本組織對應賬戶統一核算。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第十一條 本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范圍和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必須包含所有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
第十二條 本組織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管理情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理事會應依法主動接受處理并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本組織章程執行。
武漢建筑業協會
2020年4月10日